財產交易報稅  

阿志找出相關資訊供參考:

賣方提問:請問~~99年售屋1問(大約96年預售購買,98年交屋)100年申報綜合所得稅,我有依代書交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--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21 %核課財產交易所得(板橋)報稅,上週收到國稅局來函,要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.如未補申報除補稅外還要罰款.
去電國稅局說明已申報過,回覆說因房屋買賣時間短,應要申報實際買賣成本扣除費用後申報,我表明但因時間已久我賣契約書已丟了,國稅局要求我必須想辨法去找建商及仲介申請.否則如由稅捐稽徵處查核賺大於申報將罰款補稅.
有請問代書及仲介都尚未有聽過此事,另上網查詢也都符合報稅原則,甚至去電財政部詢問也都說申報方法沒有問題,可能是各區國稅局政策.
不知政府是1國2治?實價課稅也尚未開始,奢侈稅也是100年才開始.朋友及財政部都叫我暫時不用理會他,但心又罣礙.可否請較是否什麼辦法?
呈請各位告之..

相關回答:

既然被國稅局盯上,而且打房又是既定政策,除非版主有時間與能力去打行政訴訟(還不見得訴訟會贏),建議版主還是以實際交易金額申報所得,國稅局敢發文給版主,相信他們已從建商報稅資料獲得版主房屋當初的買價,至於賣價可從金融帳戶查詢獲得(除非版主是拿現金查不到),短短一年多記憶應該不會那麼健忘,賣多少版主應該會記得才是,奉勸版主還是以實際交易價申報吧!民不與官鬥,尤其在這風頭上,有賺錢就好了,只是少賺而已!

資料來源:奇摩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1112602328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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