蘆洲阿志再進化條例

第一章:總則
第1條:為促進蘆洲阿志於不動產界之專業能力再進化,改善房仲形象,維護蘆洲阿志口碑,提升服務品質,特製訂本條例。
第2條:本條例所稱住戶,為認識或不認識蘆洲阿志之任何人。
第3條:本條例用詞,定義如下:
一、蘆洲阿志:指於民國七十九年起進入不動產仲介業,並於民國九十九年入重陽重劃區紮根,依序取得營業員、不動產經紀人、地政士等專業證照;誠信負責、積極認真、為買賣雙方託付之責任奮力達成努力不懈之不動產從業人員。
二、服務處:指蘆洲阿志上班之三重區三德街37號。
三、同事:指蘆洲阿志經篩選後協助處理房仲業務之資深友人。

第二章:專業提升
第4條:蘆洲阿志深感專業不足,於一○五年九月起於晚上再進修,再將民法、土地法、土地稅法、區域計畫、都市計畫、土地徵收、不動產估價、不動產經濟、土地利用等科目進修研讀。
第5條:因屬晚上利用時間進修,故為服務,星期一至星期日皆無休假,白天一樣可以隨時找到蘆洲阿志。

第三章:業務推行
第6條:業務進行不因蘆洲阿志個人進修而受影響,住戶們仍可以隨時駕臨服務處,備有資深同事為您服務。
第7條:資深同事皆經蘆洲阿志認可,能力、品行、專業皆具。

第四章:服務項目
第8條:不動產買賣、租賃仲介;實價登錄解析、買賣契約簽訂、過戶、貸款;稅務、房地合一稅制、繼承、贈與、交換等。
第9條: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法規定之業務範圍。

第五章:翹課依據
第10條:人有旦夕事忙,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翹課之:
一、買賣簽約。
二、住戶有約。
三、進度超前。
四、心情不佳。
五、趕不及用餐。
六、就是不想上。

第五章:附則
第11條:沒有奇蹟,只有累積。
第12條:雖有不景氣,但需更爭氣。
第13條: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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