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課稅對象
105年元旦後取得房屋,或103年1月2日後取得、持有2年內出售者。

二、自住免稅額
夫或妻、未成年子女持設有戶籍、持有並實際居住滿6年,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賣屋有免稅額400萬元,扣除免稅額後稅率10%。6年內僅適用1次。

三、例外條款
非自願性(調職、非自願離職)因素在2年內出售:20%;合建分售在2年內完成:20%。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,可把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入持有期間。

四、課稅稅率
持有1年以下出售課稅率45%;持有1年以上2年以下稅率35%;持有超過2年至10年以下為20%;持有超過10年為15%。非境內居住者、總機構在境外營利事業,持有未滿1年出售房地課45%,持有超過1年課35%。

五、課稅稅基
房地收入-成本─費用─公告土地漲價總數額(非土地增值稅的稅額)。
成本是指買價、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、裝潢費(要耐用兩年以上的裝潢、改良、增置)、修繕費等到房屋可使用前的一切費用;費用則包括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。前提是收據一定要保留為佐證。

六、能收多少稅
財政部估計,房地合一稅制105年上路後,第2年影響1.9萬戶,稅收85億元;第5年影響4.8萬戶,稅收174億元;第10年影響10.4萬戶,稅收285億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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